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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晶之坊水晶工艺品厂申报不实被行政处分

2024-04-13 UV高光面系列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浦江县晶之坊水晶工艺品厂申报不实行政处分决议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218号)。

  当事人托付上海元晟报关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交易项下水晶玻璃奖杯300个,申报商品编号为7018900000(出口退税率12%),总价EXW4190美元,报关单号为256。经海关查验发现,实践出口上述货品27个,总价377.10美元。经查,上述实践出口货品的总价为EXW377.10美元,与申报不符。

  以上行为由海关出口货品报关单证、海关货品查验记载单、海关查询笔录、当事人状况阐明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榜首款第(四)项的规则,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分决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行政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行政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之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行政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