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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经典案例】“黑猫警长”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2024-02-27 石纹UV系列

  原告美影厂系美术影视作品《黑猫警长》著作权人,依法享有“黑猫警长”美术作品形象的著作权,2015年10月,原告美影厂发现被告F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公司)经营和管理的J百货公司商场中大量使用上述作品形象模型用于商业活动。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且未支付任何报酬即将上述卡通形象用于商业宣传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1.判令被告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不再使用“黑猫警长”的作品及作品中的卡通形象,将使用的上述作品中的卡通形象模型予以销毁;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00元。

  经审理查明,为吸引顾客,F公司经营和管理的J百货公司在商场中摆放了一系列立体卡通模型,其中包含数个身着黑色警服,戴白色盖帽,白色手套,眼部外圈金黄内圈黑色、红色简章、腰挎手枪的警察形象的卡通猫,以及其他数个“白鸽”“白猫”及一只耳朵的老鼠等卡通形象的立体模型。

  法院审理认为:J百货公司展示的身着黑色警服的卡通猫模型,虽然在胡须、帽子的形状以及某些细节部分与美影厂拥有著作权的黑猫警长造型形象有一定区别,但在服装、配饰、色彩等方面及整体形象上与“黑猫警长”造型形象主要特征基本相同。根据原告提供的《黑猫警长》出版物及相关法院的判决,美影厂系“黑猫警长”角色造型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在被告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F公司侵犯了原告对“黑猫警长”形象享有的相关著作权。关于原告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不再使用“黑猫警长”的作品及作品中的卡通形象造型,因被告已撤回上述卡通模型的使用,因而判决不再使用已无必要。对于原告要求销毁所有侵权模型的主张,因不再使用相应模型已足够保护原告的权益,且销毁模型并非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故对此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在《法制日报》发表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消除影响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侵犯著作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之一,但并非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就必须承担该项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程度要与具体的侵犯权利的行为相当,现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对原告的商誉造成负面影响,停止侵权、赔偿相应的损失及合理支出的民事责任已足以使原告的著作权得到救济,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000元的主张,法院依据“黑猫警长”卡通形象造型的知名度、商业经济价值,被告F公司侵犯权利的行为的性质、侵权活动举办地的经济情况、活动的规模、持续的时间、作品的数量、权利的类型及当事人各方主、客观过错情节,综合酌定被告F公司支付原告赔偿金及合理使用费40000元。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本案的争议主要是两个方面:

  原告美影厂认为,原告在1984年已完成拍摄动画片《黑猫警长》,在作品拍摄完成后,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包括其卡通形象应不受限制的为原告所有,且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相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发表的作品,版权均应归单位所有,因此,影视作品中能够单独使用的作品,均应属于单位。另外福建省高院的生效判决已确认了原告对“黑猫警长”美术形象作品的著作权,且目前没再次出现原告以外的第三方对“黑猫警长”的美术作品进行维权。

  被告F公司则认为,原告依据《黑猫警长》电影中的相关图片主张美术作品,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具体哪张图片构成本案诉称的美术作品,该美术作品的作者为褚某某,其是否将相应权利转让给原告并不清楚,且原告至今未对其主张的美术作品进行版权登记。

  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相关证据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关于“黑猫警长”美术形象作品的权属,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已作出认定,本案中被告未能提出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法院确认原告美影厂享有涉案“黑猫警长”美术形象作品的复制权、展览权等著作权。

  原告美影厂认为,被告展示的模型形象的整体及部分的特征,均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黑猫警长”形象是一致的,其行为已侵犯原告的复制权和展览权,应停止侵权,销毁模型并登报消除影响。至于侵权的损失应依据作品的知名度确定,原告《黑猫警长》影片曾获得很多奖项,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被告利用这种知名度获得商场的人气,间接获益,应进行赔偿。

  被告F公司认为,原告主张的是美术作品侵权,但其比对的是影视作品中的形象,违背了比对一致性的原则,即使与影视作品中的形象进行比对,被告使用的模型也与之存在巨大差异,不应构成侵权。至于原告提出电影曾多次获奖,但却未提供证据,即使确实获奖,也只能证明影视作品曾经具有一定声誉,并不能表示现在仍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市场价值。况且,相关模型的展示被告未收取门票,也未进行销售,原告方也并非模型的制作方,也未获得任何商业利益,原告主张的损失明显过高,且没有一点依据。

  法院认为,F公司经营和管理的J百货公司展示的身着黑色警服的卡通猫模型,虽然在胡须、帽子的形状以及某些细节部分与原告拥有著作权的黑猫警长造型形象有一定区别,但在服装、配饰、色彩等方面及整体形象上,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中所确认的“黑猫警长”造型形象主要特征基本相同,故可以认定在J百货公司展示的上述卡通猫形象系抄袭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黑猫警长”形象。至于被告抗辩的比对样本问题,法院认为,电影《黑猫警长》片中“黑猫警长”的形象为原告所独创,被告侵犯的正是这种独创性,无需具体化为究竟是侵犯了电影中某个场景的形象,还是侵犯了其立体形象或是平面形象,因而被告的该项抗辩,法院不予采纳。此外,被告抗辩模型并非由其制作,而是由第三方提供,但在庭审中未提供对应证据,亦未披露第三方,对被告的该项抗辩,亦不予采信。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慢慢的变多,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逐渐完备。加强相关案例及法律和法规宣传,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优化一流营商环境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随着科技的发展,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慢慢的变多,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逐渐完备。本案具有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加强知识产权相关案例及法律和法规宣传,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优化一流营商环境具备极其重大意义。